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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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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党委概况(2017-11)
2014-06-13 15:02   审核人:

离退休党委

书    记 朱海莹

副 书 记 刘晓光

组织委员 王    伟

               张辉耀

宣传委员 王雅丽

纪检委员 杨新民

群工委员 杨  鸿

文体委员 杨云香

 

离退休党委各支部组成情况

支部名称

支部辖区

人数

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

东院离休支部

东院

12

李甲沈

王伟东

李福九

一支部

214

36

鸿

黄省利

张安荣

二支部

412号楼

16

何素才

王会贤

三支部

810号楼西

15

贾建都

何改玲

谢志文

四支部

319号楼

22

杨云香

潘金茨

刘治文

五支部

57号楼

28

高翔

董兴才

杨翠萍

六支部

911号楼

16

苗雅丽

郭敬哲

王新慧

七支部

1315号楼

19

王圣雄

何菊人

潘天成

八支部

2123号楼

41

陈正伟

李林庆

皇甫媛

九支部

高层12

23

杨新民

颉乃琴

郑燕妮

十支部

10号楼南

29

王雅丽

程晓霞

周百灵

兴庆支部

兴庆小区

25

冯淑香

杨时中

蒋栋梁

6号楼支部

6号楼

21

张悠辉

杨应奎

杨治华

教育公寓支部

教育公寓

4

姜尚忠

校外人员支部

校外居住人员

23

余黎铭

机关党支部

机关党员

8

崔志安

           党员总数337人,其中,在职党员8

 

西安工业大学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工作条例

2014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部(中心)处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学校院部(中心)处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置或撤并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产生。其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应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委员应具有二年以上党龄。基层党委(党总支)选出的书记、副书记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由党性强,具有政治责任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作风民主、正派,善于团结同志、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同志担任。

第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专兼职书记、副书记23人,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各1人,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保密保卫委员等。统战委员一般由书记兼任。

第七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学校院部(中心)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教研室、研究室或机关、后勤部门应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部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也可按实验室、课题组、项目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也可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团中设置党支部,条件成熟的可以设置研究室和教师联合党支部。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应按照有利于加强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成立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负责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支持部门负责人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参与部门重要问题的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保证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党课学习培训和党员专题理论培训。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组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强化党性教育,注重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做好党支部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每学期初,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向所属党支部布置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期中进行全面检查,期末听取党支部的工作汇报。要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对党支部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加以解决。要根据教工、学生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工作经验。重视党支部书记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定期召开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分配他们做一定的社会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督促检查党支部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加强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科学研究,围绕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积极探索按照三个代表和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措施,并对所属党支部进行部署和安排,定期检查党支部的落实情况。全面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重视培养吸收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发展对象工作。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电子信息库,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履行党员义务和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党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表率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广泛持续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注重我国近现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坚持党风党纪、学风、教风和工作作风教育。帮助全体师生员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紧紧围绕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努力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落到实处。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院的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解决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思想问题。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

第十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在学校党委有关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职称晋升、发展党员、毕业分配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加强和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六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通过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定期研究解决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之一,全面主持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会议。

(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营造和谐政治氛围,与院长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院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三)与院长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负责抓好党的建设。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组织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学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学院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院长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共同抓好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六) 同党(总支)的委员会其它成员一起负责学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研究决定学院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生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七)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院长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学院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职责参照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职责执行。

第十八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的职责。

(一)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或空缺时,受书记或校党委委托代理书记主持工作。

(二)副书记在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工作方针,组织起草、制定本院学生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建立并实施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按照学校《辅导员工作条例》做好专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评优工作。不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五)主持召开学生工作办公例会、辅导员工作例会、班主任例会和全体学生大会,总结、检查和布置工作。

(六)安排起草和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组织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调研和科研活动,撰写和发表科研论文,积极探索新时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

(七)组织落实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工作方针,制定实施方案,深入了解学风建设情况,掌握学生学习动态,主持召开有关报告会、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积极推进学风建设的开展。

(八)负责安排和落实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奖惩、特困生认定和资助以及学生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活动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

(九)领导学生党支部工作,抓好学生党支部建设及学生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安排和部署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在学生管理和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十)领导分团委和学生会工作,支持他们开展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活动和思想建设等各项工作,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干部的成长,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安排和部署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组织上好就业指导课,加强毕业生就业观念教育,积极主动收集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不断建立和巩固就业基地,掌控就业市场,热心为毕业生就业服务,稳定和提高就业率。

(十二)协助学院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组织和领导请示汇报,维护学校和学院的稳定。

(十三)协助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工作,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五)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职责参照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职责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委员的职责。积极协助书记、副书记开展工作,按各自的工作分工与学校党委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集体领导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积极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论学习制度。坚持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第二十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例会制度。应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需要基层党委(党总支)研究讨论的其它重要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级单位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正副院长、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正副书记组成。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

(一)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规划、规定开展工作。

(二)院级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科学决策。

(三)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院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并对正职负责,其他成员积极协助、配合。

(四)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正副院长,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院部门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学术(学科)带头人可根据会议的内容可列席有关会议。

(五) 积极推进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重大问题决策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要注意充分发挥教代会、院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能与作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般应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决策。

(六)院级党政联席会议由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根据议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主持,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提前进行沟通、协商,确定议题后提交会议。

(七) 院级党政联席会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各院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决定。

(八)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听取每位与会者的意见,重大问题在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有不同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不做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然后再议再进行表决。

(九)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归档以备查阅,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

(十)不得以其它会议代替院级党政联席会议。

(十一)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实施,并由党政负责人做好督办工作。

(十二)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院领导班子每位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做工作,不能各行其是。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开展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

(十三)如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来不及上会、来不及请示汇报而必需及时处理时,可现场做出决策即时解决问题,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及时提请讨论研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请示汇报。

(十四)组织院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的有关会议文件和精神,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十五)研究确定学院的发展方向与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六)研究讨论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如专业设置、调整学科建设方案,学科带头人配备、学科梯队建设等。

(十七)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育及教学计划修订原则及课程设置,教师岗位设置,重点骨干课程建设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八)研究讨论科研工作的重要部署,促进科研工作上水平的措施。

(十九)研究讨论教师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和规划。

(二十)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后,研究讨论部门内部人员调动或人事变化的有关决策和建议。

(二十一)研究讨论决定教职工考核、奖励与处分;讨论审定学生教育、管理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研究讨论院内经费投放、使用原则和控制额度,院内岗位津贴分配办法及涉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十三)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院内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对外合作交流、培训。

(二十四)研究讨论决定部门内部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建评价制度。依照校党委制定的评价体系,每两年对所属支部进行一次全面评价;每三年接受一次学校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建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员大会制度。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听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传达学校党委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等。

第二十六条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要健全党的组织生活,要督促、检查所属各党支部执行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参加本人所在支部以外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每学期至少一次。

第二十七条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底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总结一年工作情况,并向党员大会以书面形式报告一次,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时,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向党员大会全面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在民主生活会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要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按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在每年七一前组织对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评议,同时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

第三十条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三十一条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西安工业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20079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党支部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团结带领党内外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按班级、年级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党支部本着就近、方便、有利于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可按住宅楼或相近住宅楼设置。

第五条 为了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组成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设组长一人,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产生,由3至5人组成。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名。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应报支部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委员会在任期内如有缺额,要经选举和报批程序及时补齐。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及在资历、声望、学术职称等方面与同级行政负责人相匹配的原则,选举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突出,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有一定的思想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工作负责,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直属党支部书记应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教师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基本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的任务并进行检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总结、宣传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执行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经常听取党员、群众和民主党派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支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和对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制订党员教育计划。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信念、纪律、宗旨教育和时事政策、革命传统教育,使党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成为学习和工作的模范。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支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的模范事迹要鼓励表扬,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对党员的缺点和错误倾向要帮助教育,促进转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教育和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纪、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严格党籍管理。认真落实党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党员电子信息库,党员调动、毕业、离退休要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对新发展党员和新入校党员要及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并做好登记和信息入库工作。对长期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又不与学校联系的党员,应及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一般应把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总支。对于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特点,在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上进行妥善安排。对行动不便的党员,要指定专人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联系。

()建立流动党员信息登记和工作记录制度,加强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掌握党员在外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情况,流动党员每半年应向党组织书面汇报在外学习、工作的基本情况,主动接

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中党员的管理。

第十条 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共西安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主动地做好在青年骨干教师和大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要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严格履行发展程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分析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制订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党支部要坚持对本单位的教职工、学生进行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深入持久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教育;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要根据形势和党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教师党支部要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业务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和各项工作中作出成就;管理和后勤部门党支部要引导干部职工切实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老有所学、老有所为;学生党支部要围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养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理想远大、信念坚定的新一代,品德高尚、意志顽强的新一代,视野开阔、知识丰富的新一代,开拓进取、艰苦创业的新一代。

第十二条 做好群众工作

()关心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学生党支部要具体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做好工作。

()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尊重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关心他们的生活,发挥他们的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章 党支部书记和委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发动党员和群众坚决贯彻上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认真完成党的各项任务。

()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

()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组织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经常与各委员和同级行政领导沟通,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搞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进行工作,并完成党支部的某些专项工作。党支部书记外出或出缺时,由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应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做好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党支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形成决议。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一次。主要内容是: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党员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工作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委会,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研究贯彻落实支部各项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

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党课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所在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支部委员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干部、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进工作;党员要分工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问题。

党员应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与管理。党支部应注意丰富组织生活会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质量;要严格履行请假考勤制度,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者要提出批评,对多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者要加强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者要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组织生活会要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组织生活会内容、时间、参加人员情况。组织生活会记录本要妥善保存,支部换届时进行移交。

每次组织生活会后,党员要如实填写《党员组织生活手册》,未参加组织生活者,不得事后补填。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任务,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与创先争优活动等工作结合进行。

()每个共产党员要结合一年来个人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廉洁自律,遵守校纪、校规,完成三育人工作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模范作用发挥情况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努力方向。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支委会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表现要做出鉴定;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对违纪党员进行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支部可将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会、交纳党费、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汇总,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对重要问题要及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为民主评议做好准备。

()民主评议党员的结果分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三个档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确定不合格党员必须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认真评议、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权限同发展党员),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评议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向党内外通报评议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但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学期初应根据党委和分党委(党总支)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出工作总结,并报送分党委(党总支)。党员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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